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3〕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評審、審查及后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的節能評審工作,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全市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經濟信息化部門以下稱“項目審批機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和本市相關工作要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填寫節能登記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項目審批機關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是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項目審批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對區域能耗水平影響作為節能評估審查的重要內容,對區域節能目標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實行限批;對區域節能考核未完成的地區,應暫停該區域耗能大的項目的核準和審批。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和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章 節能評估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新增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噸標準煤(含5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以上或新增年電力消費量200萬千瓦時(含2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300噸(含3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30萬立方米(含3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新增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噸至500噸標準煤(不含500噸標準煤),或年電力消費量10萬至200萬千瓦時(不含200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噸至300噸(不含3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萬至30萬立方米(不含3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備節能專業工程咨詢資質或者所評估項目相對應專業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文件,也可以委托市級以上專業節能機構編制節能評估文件。
節能評估文件編制機構由項目審批機關實行目錄管理。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對所提供項目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節能評估文件編制機構應對所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科學性、客觀性負責。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應當包括評估依據、項目概況、能源供應情況評估、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節能措施評估、問題及建議、結論、附件等內容。
節能評估文件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規定的內容進行編制。
第十條 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列入項目概預算。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機關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材料時,應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文件提請審查。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委托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備節能專業、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市級以上專業節能機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評審費用應由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安排,項目審批機關應當配合市財政部門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明確經費使用和管理職責,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確保??顚S?。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應當在委托評審的項目審批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結果承擔責任。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承擔節能評估文件編制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節能評審機構的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節能評估依據是否準確適當;
(三)節能評估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觀準確,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結論是否正確;
(五)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標準及規范,項目用能總量、用能種類和結構是否合理,單位能耗指標是否滿足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能耗定額或限額;
(六)項目主要設備和工藝是否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節能新技術,主要用能工程節能設計是否合理;
(七)有無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
(八)各項節能措施是否科學、合理、可行,節能措施效果評估是否客觀;
(九)節能方面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十)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項目節能評估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據節能評審意見進行審查,形成節能審查意見。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委托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節能審查(包括委托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時限。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單獨成篇,與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一同印發。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有效期與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準、備案或申請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能源消耗總量10%(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項目審批機關重新報送審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機關負責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節能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投入運行后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情況實施監察。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規定的行為,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或者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園區按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授權和委托的權限要求,接受項目審批機關指導,參照本辦法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按照項目審批權限,由各審批機關實行信息共享,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